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外国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3、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婴儿父、母双方均为军人的,也可在部队集体户所在地或在父母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
四、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父母系现役军人的,提交军人身份证件。父母系出国(境)人员,在国内无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国护照。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对没有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社区民警实地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2、在国(境)外出生的婴儿:国外出生的提交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及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婴儿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结婚证。香港、澳门出生的提交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证件)及结婚证。台湾出生的提交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交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及结婚证。父母一方系外国人的,应当提交外国护照。系非婚生育无法提交父母双方身份证件及结婚证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将婴儿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以及祖孙关系证明。
五、地点
落户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县(市)局,区县(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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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个人(社会福利机构)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四、材料
公民个人依法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地点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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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中级以上职称证明或高级以上技工职业资格证书、迁入人居民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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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往因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要求登记居民户口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回原籍地的,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非原籍地的,落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接受单位的,须提交单位接收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无单位的,可登记在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时限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属区县(市)局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递交申报材料—审验申报材料—办理并进行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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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在赫山区、资阳区、大通湖区、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 益阳东部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或在安化县、桃江县、沅江市、南县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在区县市落户的,提交申请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房屋购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或办理了出租房屋登记手续的私有住房租赁协议或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在益阳市区落户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参加益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两年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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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未婚子女要求随父或母(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父母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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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在我市投资3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10人以上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在我市创业、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5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我市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工商登记证明、纳税票据或社保凭证、迁入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企业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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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夫妻一方为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参军服兵役注销了户口),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结婚证、被投靠人与军人为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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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迁入我市居民户口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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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往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口的留学人员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在原户口注销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复户口,或因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提交留学人员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在就业地登记户口的,除提交以上凭证材料外,还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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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现回国落户的;华侨回国定居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人员回原籍地恢复户口的,提交当事人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华侨回国定居的,提交当事人回国持用的中国护照和省或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3、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提交当事人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照及相关批准定居、入籍的有效凭证。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原籍地或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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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以前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后因离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请迁回原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离婚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籍地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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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离退休,申请在部队驻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登记表》等)、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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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的家属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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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以及被评为优秀农民工的人员,申请将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评选推荐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评定证书或评选推荐单位的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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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县、市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迁入单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迁入对象属同一市、县范围内迁移(区县市之间跨地区迁移除外),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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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退出现役,申请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县级以上复员、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落户介绍信》、《军队转业干部落户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须提交部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注销证明(包括注销通知、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有家属随迁的,还须提交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满16周岁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超过法定结婚年龄子女的未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交父母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申请表(或申请报告)须父母双方签名。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单位集体户无房产无亲友的,可登记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区)公共集体户内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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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被投靠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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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请将户口迁入到另一方(非大中专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户口所在地落户口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迁入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审批、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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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因毕业、肄业(退学)、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学生落户口的
四、材料
1、提交申请表、《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或肄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年满16周岁的省外迁入人员或在省级人口系统无照片的省内迁入人员,还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回原籍的还须提供原籍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原户口迁出证明(包括《户口迁移证》存根、系统轨迹或其他户籍档案);到其父或母现户籍地落户的,还须提供其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 到就业地落户的,还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毕业超过两年的毕业生可免交就业报到证。
3、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提交《户口迁移证》(省内网上迁移的为本人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4、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的,须提交单位的集体户口和落户介绍信;落户在自己房产处的,须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或按购房落户政策办理;落户在亲属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在朋友户口处的,须提交接收其落户朋友的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在就业指导中心、本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上的,须由市级以上就业指导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申请办理。
五、地点
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迁入地所属区县(市)局受理、审批,审批后由迁入地派出所登记,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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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已满3周岁未满16周岁从未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出生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的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在此居住的证明
五、地点
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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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或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记载了补登人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号码、相片的原始凭证,例如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如果无法提交以上原始凭证,可提交以下辅助凭证,形成证据链:常住人口登记表、原居民户口簿(兰、红)、《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存根、公安机关(或具有鉴定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生育证、住院记录、独生子女证等计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毕业证、学籍档案、教委招生名册等学习证明;档案馆档案件、工作单位人事档案、育龄妇女档册、退休证、社保查询单、林权证、土地承包责任书、建房许可证、伤残证、退伍证等能证明补登人身份的凭证。16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农业户口的,还须提交村(居)委会证明该人确实在此居住的证明,社区民警与补登人员及关联人员见面谈话的笔录及调查意见,调查意见应当注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交某证件或证明真实有效,确系补登非农(农业)户口人员”,并由两名责任民警签字;对具有离开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长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况的补登人员,还须提供刑侦部门的指纹比对结果
五、地点
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已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补登户口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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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或社会抚养机构依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四、材料
公民个人收养的,提交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收养的,提交申请表、社会福利(救助保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须包含证实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况及落户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信息)。
五、地点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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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费情况
户口迁移证:5元/证;户口簿:8元/册(含一个外壳、5页内芯及人像扫描费);集体户口簿:20元/册(含一个外壳、10页内芯);每增加或变更打印户口簿内芯每页2元。
二、依据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三、条件
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申请恢复户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中无法进行恢复操作的
四、材料
提交申请表、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五、地点
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六、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七、电话
详见页面下方机构信息
八、流程
由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区县(市)局审批后由派出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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